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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以房抵债判例咨询

2020-12-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440人看过举报


广州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合法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法,法律并不禁止以房屋抵偿真实债务的行为,只不过需查明债务金额,合法的且确定的债务金额可以抵偿。如房屋价值明显高于债务金额,则抵债后的余额需赔偿给债务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债务人去世后,其子女发现父亲名下的房产已经被以房抵债过户了,于是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最终认为,签订买卖合同时房屋评估价119万,起诉后评估价159万,转让金已超出房价的70%,不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最终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余额40万应赔偿给债务人的继承人。

判决书节选: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袁某作为陈卖家的委托代理人与袁买家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袁买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但房屋已过户至袁买家名下,据袁买家、钟某、袁某所述,该房屋实际用于以房抵债。现就合同效力问题分析如下:第一,陈卖家于20111024日出具《委托书》,钟某在两年后即201475日才签订买卖合同,钟某表示二人是基于借款才出具委托书作为担保,即陈卖家在出具《委托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债务无法清偿后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第二,陈卖家办理公证委托,委托钟某代为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钟某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未超越授权范围。第三,以房抵债的债务金额,应以合同签订时即201475日作为结算时点,法院认定以房抵债的债务金额为1196367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结合房屋评估价格1593355,无论是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还是法院认定的债务金额,均不构成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因此,陈卖家主张《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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