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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擅长无购房资格导致的房屋买卖官司律师

2020-12-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283人看过举报


广州二手房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卖家同意,合同解除算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由于双方协商一致造成合同签订不完善的情况,法院都会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合同约定买家可指定第三人过户,此情况买家存在过错。后买家取消提前还贷申请,仍然要求买家垫资赎契。最终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过错,互不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 欧买家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虽然欧买家陈述可以过户到自己的公司或其他具备购房资格的朋友名下,但欧买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将实际购房人告知胡卖家,故欧买家对于合同的不能履行存在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欧买家向胡卖家支付定金,代缴契税及办理涉案房产产权证件,但胡卖家并未将办理提前还贷的情况告知欧买家,在其已经取消提前还贷的申请后,仍然要求欧买家代为偿还贷款违反合同约定,且其明知欧买家没有购房资格,仍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合同不能履行亦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买卖双方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均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故买卖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现胡卖家同意欧买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双方权利义务终止,胡卖家收取的80000元定金没有法律依据,应退还给欧买家。同理,胡卖家应返还欧买家代为缴纳的涉案房产契税18032.85元及登记代理费用80元。由于欧买家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过错,且胡卖家将涉案房产交付给欧买家占有使用,因此其要求胡卖家支付上述费用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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