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正常情况下是,但也有特例。很多人认为,只要宅基地房买卖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卖家就一定能分到安置补偿款。但事实上,本律师已经遇到好几个案件,即便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已经被法院判决无效的情况下,卖家仍然是什么也分不到的,这就是宅基地房案件的有趣之处。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卖家1993年将海珠区某宅基地以2.8万的价格卖给买家。买家买地后就拆旧建新,一直居住。2021年,案社房屋旧村改造,经济社直接与买家(非村民)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这时卖家跳出来,主张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无效。卖家再起诉,要求买家分一半安置补偿权益给卖家。一审审理后认为,既然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已经有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就判决买家支付一半补偿款292万给卖家。二审法院认为,首先经联社在知道有买卖的情况下,选择跟买家签安置协议,并按非村民标准补偿(给钱不给房),说明该改造方案通过了村民决议,不损害村民的利益,应尊重村民自治方案。其次土地已被村里收回,原物已“灭失”,且补偿款全部是针对地上房屋,并没有针对土地。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买家无需支付一半补偿款给卖家,驳回卖家全部诉讼请求。张律师感慨:本案非常有意思,有很大启发性和参考性。甚至可以突破法院对买卖合同无效的生效判决,了不起。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纠纷。结合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卫卖家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
根据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涉案房屋登记在卫卖家名下,但由罗买家出资建成并居住使用,1993年12月24日卫卖家与罗买家通过签订《赠与合同》的方式,约定将涉案房屋下宅基地使用权出卖给罗买家,罗买家支付了28000元的对价。由于涉案房屋所在某某村推进旧村改造,2021年11月9日罗买家与某某经济联社、某甲房地产公司、某乙实业公司签订《某某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涉案房屋被拆除,双方确认罗买家得到的拆迁补偿权益为“非村民”待遇。一审法院(2023)粤0105民初X号案生效判决,确认卫卖家与罗买家签订的名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按照法律规定,罗买家应当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卫卖家,卫卖家向罗买家返还相应对价。但涉案房屋下土地已经被某某经济联社根据《某某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收回,并纳入旧村改造规划建设。某某经济联社作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人,其有权根据旧村改造方案收回土地重新规划使用。根据罗买家与某某经济联社签订的《某某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罗买家在拆迁合同中所获得的拆迁补偿权益为“非村民”待遇,并未获得村民待遇而完整享受涉案房屋和土地拆迁补偿的全部权益,说明某某经济联社在对涉案房屋拆迁时已经考虑到了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在旧改政策整体设计上已经照顾到本村村民利益。某某村旧改方案由全体村民表决通过,罗买家与某某经济联社签订的《某某城中村改造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住宅)》也是全体村民意志的体现。卫卖家作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当年收取28000元对价后,已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罗买家,涉案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在土地被村集体收回的情况下,意味着本应互相返还的“原物”已经灭失,卫卖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包含了土地补偿款,其无权再向罗买家主张权益。一审法院在罗买家尚未享受到新房分配安置的情况下,认定卫卖家享有涉案房屋50%的拆迁补偿权益,并判决罗买家向卫卖家支付赔偿款2927775元,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卫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