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无效。遗赠抚养协议需双方的签名才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爷爷与孙子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孙子给爷爷养老,爷爷就把名下宅基地房遗赠给孙子。但该协议只有爷爷签名,无孙子签名。诉讼中,孙子主张自己虽然没有签名,但已履行实际赡养义务,视为以实际行动同意了该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爷爷已去世,无证明表明爷爷同意孙子的说法。最终,法院认定该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爷爷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以及基于此产生的相关遗产分配处理问题?
首先,根据该《遗赠扶养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该协议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应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所签订,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只有立遗赠人胡祖父的单方签名,未见有另一方的签名(胡三孙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 同时基于协议现只有一方签名,故协议是否是双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目前尚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即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遗赠扶养协议书》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所签订?
其次,现胡大儿、胡二儿提出上述协议只是胡祖父所拟的草稿以及没有证据证明胡祖父知悉胡三孙所提出的追认行为? 本院认为,鉴于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书》一直未有胡三孙本人签名确认,现胡祖父又已经死亡,故胡大儿、胡二儿所提出的上述主张确实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能性?
再次,胡三孙现主张其通过实际履行扶养行为追认该协议以及案涉公证遗嘱可以证明《遗嘱扶养协议书》,本院认为,根据胡三孙所述,《遗赠扶养协议书》在胡祖父自行草拟并签署后给到其,其完全可以及时与胡祖父进行沟通并及时签名予以确认,而非是通过其所主张的相关行为进行追认,且胡祖父现已经死亡,现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胡祖父在生前已经清楚知悉胡三孙所主张的追认行为并予以认可? 综上,本院对《遗赠扶养协议书》的效力不予确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