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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买家损失如何赔偿?

2020-07-2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 |446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是评估房屋价值(注意仅是房屋价值,不包含土地价值),然后按房屋价值进行赔偿。如房屋价值低于购房款,也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如房屋价值高于购房款,可直接按房屋价值赔偿。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资建房协议书》为梁某与陈某之间订立。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限于使用人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陈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的村民,双方在明知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禁止非法买卖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以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买卖,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资建房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梁某要求确认《合资建房协议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资建房协议书》被认定无效后,陈某应将由其占有使用的涉案房屋予以返还。虽《集体土地房产证》上记载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为陈笑君,但陈笑君作为第三人明确表示同意梁某的诉讼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故一审法院对于梁某诉请要求陈某返还广州市天河区下元岗东六巷14号的宅基地及上盖第三、四、五层建筑物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要求梁某支付赔偿款的诉请。因涉案房屋为陈某出资建造,现梁某诉请要求确认《合资建房协议书》无效以及陈某返还涉案房屋第三、四、五层建筑物及所涉宅基地法院予以支持,即陈某建造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均由梁某享有,据此梁某应向陈某赔偿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的价值。陈某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的村民,陈某主张将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土地价值纳入补偿范围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经评估,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为438900,梁某应按上述评估价向陈某进行补偿。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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