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如受托人未提供任何服务,则款项能退,不过要扣除相应劳务费用支出。如下面这个案件,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办房屋解封及过户手续,后因委托人未提供解封材料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委托人起诉退还全部款项。一审法院认为是委托人自己的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判决不支持退款。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是委托人自己的原因,但是受托人的确未开展工作,故款项应退,只需扣除2万劳务费用。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乔某公司是否应将基于《合作协议》收取吴某的15万元退还并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利息?对此,分析如下:根据《合作协议》第一条的约定,乔某公司作为受托人,负有代办案涉三套房屋解封手续并过户至吴某指定人员名下的义务。但诉讼中,乔某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已依约处理委托事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已按照《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向吴某报告过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乔某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合作协议》约定吴某支付给乔某公司的15万元不设退款,但协议注明该款项的性质为“前期运营费用”,而诉讼中乔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前期运营”的具体内容以及与履行协议的关联性。鉴于乔某公司不能证明其已为履行协议实施“前期运营”行为并已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其应在协议解除时将收取吴某的款项全部退还。考虑到乔某公司为履行协议应当会有了一定的劳务费用支出,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定乔某公司向吴某退还13万元。吴某在签订协议时未尽到足够的谨慎义务,对本案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其请求乔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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