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赠与房屋给他人,过户后还能反悔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赠与的房产过户后,如没有法定的理由,赠与人不能再反悔。法定的理由为:《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某路某号1102房是房某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房某于2016年7月25日书写《同意过户意见》,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到李某名下,胡某随后于2016年8月19日与李某签订《广州市房地产赠与合同》,约定胡某将涉案房屋赠与李某,李某表示愿意接受赠与,2016年8月26日,涉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至此,房某与胡某赠与房屋给李某的行为已履行完毕,房某与胡某的民事行为合法有效,房某上诉主张胡某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审查房某书写的《同意过户说明》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均不能证明房某系受胡某胁迫所签及房屋过户是附条件;此外,《同意过户说明》明确记载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李某名下,房某上诉主张李某不能获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显属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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