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附义务的赠与行为,撤销赠予的1年期限何时起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从受赠人明确不履行所付义务时起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受赠人搬出房屋不再与赠与人共同居住,不履行赡养义务,赠与合同从搬出之日起计算1年。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宣某将张某名下的房屋出售后取得了售房款105万元,双方为此款项而发生纷争。张某认为宣某应返还上述占有的房款,而宣某认为张某已将该款项赠与给宣某,无需返还。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房款属于何种性质的赠与?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房款?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从张某于2012年5月1日出具的《遗嘱》可知,张某确实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宣某,但该赠与是附义务的,宣某需负赡养义务,此合同属于典型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其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尽管在家庭纠纷中相互之间存在纷争,但宣某作为女儿、晚辈,应该主动照料张某的起居饮食,并给予精神上的慰藉、关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其目的在于对赠与人权利的保护和受赠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宣某自2016年6月起不再与张某共同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未尽赡养义务,已经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利,从该时起宣某明确未能履行赠与所附的赡养义务,张某的撤销权除斥期间应从该时起算。张某于2016年7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一年除斥期间。现张某要求宣某返还售房款10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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