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街道办把自己的宅基地房列上黑名单了,不服能起诉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该行为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能起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中,从《钟某街黑名单确认表》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可知,钟某街道办制作并填写的《钟某街黑名单确认表》只是对孔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现状进行具体描述,虽在“是否纳入黑名单”一栏填写了“是”,但未有任何纳入黑名单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相关内容,并未直接对孔某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钟某街道办在制作并填写上述《钟某街黑名单确认表》后只是报送给了广州市番禺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而并未向孔某进行送达。从上可知,钟某街道办制作并填写的上述《钟某街黑名单确认表》属于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且对孔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孔某若认为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某街诜敦环村北路X号房屋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权益受到损害以及无法办理租赁备案等,其应当向上述行为的作出机关主张权利并寻求相应途径进行救济。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孔某的本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