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间有矛盾就能起诉解散公司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只要还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就不能解散。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两个股东,一个占股51%,一个占股49%,公司一般的决议超过一半股权就通过,这样大股东自己就可以做一般决议,法院判决公司不符合解散条件。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博某公司是否达到法定解散条件?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细化规定:“(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程某上诉以博某公司两股东矛盾冲突严重、公司经营管理困难为由,要求解散博某公司。对此本院认为,程某与黄某之间的矛盾在2019年才发生,并不存在公司股东长期冲突。其次,根据博某公司2018年11月19日的章程载明: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包括对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现本案中黄某持有博某公司51%的股权,可以单独提议召开股东会,也可以形成章程所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通过的特别事项之外的涉及经营管理事项的有效决议,故法院认定博某公司并不会形成公司僵局,不存在经营严重困难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外,程某与黄某还可以就股权转让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且程某或黄某还可以寻求将股权转让给他人等途径。综上,博某公司并未达到法定的解散条件,程某要求解散博某公司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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