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如何证明公司陷入僵局?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要难以召开股东会,难以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公司没有陷入僵局。
判决书节选:
公司解散的实质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是对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并且法定解散有前置程序,就是通过内部无法解决的时候方能适用司法解散程序,如果可以通过股东会、董事会解决或者通过转股退股的方式可以解决的,均不得启动解散之诉,在司法解释中也有类似规定,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沃某公司是否具备法定解散条件,达到前述两个条件。法院认为,首先,即使通过鉴定两次股东会决议中王某的签名是虚假的,也即沃某公司存在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情形,但王某对此并无提交证据证实沃某公司在此期间的经营管理发生了严重困难;至于吴某将其股权转让给袁某,王某是否知情,新旧股东是否认识,并非解散公司的要件;其次,在目前公司股权的架构下,不存在难以形成公司决议的情形,且袁某2017年5月才成为沃某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公司董事长期冲突的问题。而王某自2015年8月被解职后至今均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且袁某亦证实沃某公司目前在其管理和正常经营中。故王某认为沃某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已经“失灵”,公司深陷“僵局”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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