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合伙协议的约定,谁负责合伙事项的账目,谁就承担责任。没有合伙协议的情况下,看微信聊天记录的约定,或谁负责实际经营谁就负责账目管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合伙人散伙时,因账目不齐备造成无法清算。各合伙人互相推诿,都称不是自己负责财务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吴某负责合伙事项的前期事务管理,后续日常经营的单据也都是吴某签名,吴某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法院认定吴某负责合伙事项账目管理,其应对账目不清承担责任,判决吴某退还黎某投资款80%即192万。因黎某自己也派了会计参与合伙,故账册保管不善黎某自己担责20%。
判决书节选:
《股份合作协议书》签订后,张某已经退出合伙,合伙人仅余吴某和黎某、岑某,黎某、岑某退伙后即导致合伙事务终止即散伙,依法应进行清算,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在本案中,吴某与黎某、岑某在合伙事务终止后未进行清算,经本院委托鉴定,因会计账目不齐备未能作出清算报告,无法认定合伙经营的盈亏? 对此,陈某、吴某、恩某实业认为黎某、岑某派财务人员参与合伙,且根据《股份合作协议书》财务账目由岑某监管和保管,而黎某则认为公司资金及账务均由陈某、吴某控制? 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为,《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前期由吴某作为总经理全权统筹协调事务,在实际合伙过程中,陈某担任恩某实业的总经理,统一负责合伙事务,恩某实业的支付证明单及付款申请单上均是由陈某或吴某签名,由此可见,虽然黎某、岑某参与了合伙事宜,但陈某、吴某作为合伙事务的管理人,实际承担着财务管理的职责,吴某作为《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前期合伙事务管理人全权统筹协调处理合伙事务,又身兼恩某实业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作为吴某的配偶,同时担任恩某实业的总经理,陈某、吴某具备管理恩某实业账目的职责和能力。上述事实能够认定陈某、吴某对于合伙事务的财务管理具有主要职责,其有义务将符合财务规范的资料、凭证等提供给审计部门予以审计,但因其未能提交齐备的会计账目,导致审计机构无法对恩某实业的财务情形进行审计,陈某、吴某应对审计不能承担责任。现黎某仅主张返还投资款,本院认定吴某应当向黎某退还投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