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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第39讲:合伙未约定期限的,能随时解除合伙关系吗?

2025-02-26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81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伙未约定期限的属于不定期合伙,任何合伙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合伙关系,但需给其他合伙人一定的准备期限。同时,如果因为解除合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两人合伙经营餐饮店,未约定合伙期限。其中一个合伙人因不满另一个合伙人的工作,发律师函告知解除合伙关系。法院认定对方签收律师函的日期为合伙协议解除的日期。同时,因被告合伙人只是轻微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解除合伙协议需赔偿被告的损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酌情判决原告赔偿被告3个月盈利损失24万。

判决书节选:

    关于《股东协议》是否解除?李某、韦某为共同经营“某士多”餐饮品牌,订立上述协议,借助韦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案外人某美食店来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故李某、韦某之间构成合伙合同法律关系? 现双方对于合伙经营理念存在不可调和的分歧,李某诉请要求解除上述三份协议,韦某则辩称应当继续履行该协议?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 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在案涉协议中均未明确约定合伙期限,故李某依法可随时解除双方的合伙合同? 而李某于20201020日委托律师向韦某邮寄《律师函》,以解除双方合伙合同关系? 韦某于20201021日签收了该《律师函》? 故李某、韦某签订的上述协议于20201021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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