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要根据聊天内容酌情确定,不同法官认定不一样也是经常发生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廖某和吴某合伙经营某美容室,后廖某想退出,微信上发送退伙协议给吴某。吴某未明确回复是否同意,仅回复“我现在没有钱”。一审法官认为退伙意见未协商一致,二审法官认为吴某只是回复现在没钱无法现在补偿廖某,但没反对廖某退伙,故退伙意见已协商一致,廖某可以退伙。并判决吴某返还廖某全部投资款(因吴某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财务混乱无法清算吴某需担责)。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廖某请求吴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退回剩余货款应否获得支持。的问题。首先,关于廖某是否有权提出退伙的问题。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吴某、廖某投资合作涉案工作室,双方成立合伙关系。由于本案合伙主体仅为二人,作为合伙人的廖某申请“退股”,将导致原为二人的合伙仅剩吴某一人,本案合伙势必解散或终止。因此,廖某诉讼请求的逻辑前提是退伙。而根据双方在2020年4月23日、5月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对廖某要求退股(即退伙)的要求,吴某并未提出异议,只是称现在没有钱、还不能确定退股款何时归还等,故应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合伙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是吴某未能确定退股款的支付日期,因此吴某已经同意廖某退出涉案工作室的合伙,廖某实际已于2020年4月23日退出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