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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登记在某子女名下,其他子女有出资建房能主张继承吗?(宅基地纠纷第694讲)

2026-08-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10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房屋已经登记在了某个子女名下很多年,则其他子女一般很难再主张房屋自己有份继承或者有份共有。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1988年报建后建的房,2007年通过新建的方式取得宅基地证,登记在四儿子名下,当时父亲已去世,母亲还在世。后该房屋拆迁,四儿子签订了安置协议并且领取了安置房与补偿款。其他三个女儿起诉四儿子,要求分割安置房的份额,理由是1988年建房时她们户口在房屋内,有出资建房。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三个女儿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唯一的证据是证人证言,但因证人有利害关系故不能作为认定的根据。其次就算三个女儿有出资,也不能当然地就享有房屋份额,房屋的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再次,房屋早就登记在了四儿子名下,但无论是母亲,还是三个女儿,均多年来没有提异议,故视为全家人都同意房屋归四儿子所有。最后,户口在房屋内,并不就对房屋享有物权。最终,法院驳回了三个女儿要求分割安置房份额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对广州市黄埔区XX村XX19号房产的相关拆迁权益的继承问题?本案中,黎四儿提交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及房屋档案资料显示案涉19号房产于1988年新建,登记在黎四儿名下,为单独所有;2002年7月份由黎四儿向相关部门申报登记并审核通过,并于2007年12月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件? 就房屋登记事项,黄埔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于2008年3月发布公告,黎大女、黎二女同在黄埔区XX社集体组织生活,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及至本案诉讼前,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亦未向房管部分就房屋产权登记事项提过异议,案涉19号房产始终由黎四儿实际占用和管理? 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主张1988年建房时其有出资出力,但取得物权的原因包括多种民事法律行为,有参与出资建设并不能因此推翻物权的公示公信效力? 即单凭出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足以认定可以据此取得物权? 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与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有利害关系,本院决定不采纳该证言? 我国对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和管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即地随房走?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与集体成员身份密切相关,因其人身属性导致该使用权本身不能继承? 案涉房屋新建时被继承人黎父已经死亡,虽然高母仍在生,但房屋物权登记在黎四儿名下,无证据证明高母有提出异议,视为当时家庭户内成员已经对宅基地使用权已经通过民事法律行为确定归属? 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认为其曾经是集体户内家庭成员而享有物权是个人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定案涉19号房产是黎四儿个人财产? 黎大女、黎二女、黎三女主张案涉19号房产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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