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天河区两栋宅基地房(建于婚姻期间),均登记在父亲名下。母亲1989年去世后,父亲翻建了房屋。后父亲2021年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的7套安置房均归大孙子和二孙子继承。大女儿和三女儿不服,认为之前的宅基地房,母亲也有份,父亲无权一个人立遗嘱全部给大孙子和二孙子,于是起诉要求各继承7套安置房的1/10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案涉两栋宅基地房都在母亲去世后由父亲重建过,故不属于母亲的遗产。其次是父亲重建的房屋,故父亲有权处理,想给谁就给谁。再次两女儿主张父亲拆除宅基地房时未经自己的同意,侵犯了自己对旧宅基地房的份额,那也已经过了侵权赔偿的3年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两位女儿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不能作为遗产被单独继承;对于宅基地已建有房屋,法律则未限制地上房屋权属的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黄母于1989年2月19日去世,广州市天河区XXX巷XX号房屋于1996年重建、广州市天河区XXX街XX号房屋于1991年重建,均不属于黄母的遗产范围。现池父已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明确表示案涉七套房产分别由其孙子池大孙、池二孙继承。因此,池三女、池大女主张各自继承案涉七套房产的1/10份额缺乏理据。与此同时,池三女、池大女主张池父当时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翻建案涉房屋,但被继承人黄母去世至今已远超二十年,该项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现池三女、池大女主张确认被继承人黄母遗产份额并分割,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