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2021年,黄埔区某无证宅基地房拆迁,父亲作为户主,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写明家庭安置人口共15人,人均安置面积80平。已离婚的三儿媳带三孙子起诉父亲,要求分割安置补偿权益。一审法院认为,安置协议是父亲的名义签订的,三儿媳与三孙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况且征收开始前,三儿媳就已经与三儿子离婚了,故无权分割补偿权益。二审法院认为,补偿协议上写明补偿是按人口安置,且写明了人口的名字,故三儿媳即便离婚了,也有权分割安置权益。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三儿媳享有1/15安置权益。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分家析产纠纷。关于本案案涉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分割问题,本院评析如下:
第一,范父与第三人土储中心、某镇政府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吴三媳、范三孙的诉讼请求实质上要求与范父分割上述《房屋搬迁补偿协议》项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只涉及吴三媳、范三孙与范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权益,而与两第三人无关。
第二,关于吴三媳、范三孙主张享有拆迁安置面积权益的问题。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明确约定“根据上述丙方原址房屋及人口分户信息,本次拆迁实测面积对应的安置面积为891.58平方米,增购安置面积308.42平方米,合计总核定安置面积1200平方米。”由此可知,甲方核定丙方范父的安置面积的依据有二:一是丙方的原址房屋面积;二是丙方人口分户信息。首先,范父被拆除的3处原址房屋的实测面积为891.58平方米,其之所以能被核定1200平方米的总安置面积,是因“丙方家庭人口共15人”,按人均安置80平方米核定安置总面积(15人×80平方米/人=1200平方米)。故在实测面积之外,范父可获得308.42平方米增购安置面积。其次,吴三媳、范三孙是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明确载明的安置人员。因此,吴三媳、范三孙理应获得相应的安置权益,各自享有1/15的增购安置面积,即20.56平方米(308.42平方米×1/15)。同时,吴三媳、范三孙也应按照案涉《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价格回购安置房。 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吴三媳、范三孙各自对第三人土发中心、黄埔区某镇政府与范父于2021年6月29日签订的X号《房屋搬迁补偿协议》享有1/15即20.56平方米的增购安置面积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