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同案件处理可能不同,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张某因为不是村民,于是多年前借胡村民的名义买了栋宅基地房。后房屋拆迁,拆迁人与权属登记人胡村民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当时胡村民还是履行借名协议的,虽然自己签了安置协议,但安置房交给了张某,拆迁材料的各种原件也交给了张某,张某就这样住着安置房多年。后胡村民去世,其老婆孩子立即反悔,起诉物权保护纠纷要求张某腾房并胜诉。张某气不过,于是起诉胡村民继承人和拆迁人,案由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要求二被告配合将安置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不是本村村民,安置不能要房,只能要钱,并询问张某要不要变更诉讼请求,可以要求根据拆迁现金补偿标准要求对方赔钱。张某表示不要钱,就要房。法官也没办法了,只好以张某没有分配安置房的资格,案涉安置房目前不具备过户条件等理由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律师感慨:劝大家还是听劝一点,没有资格要安置房的情况下,不要坚持要求要房,都不能过户,法院怎么支持你啊,只能是驳回你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胡村民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虽然鉴定报告结论为《楼房转让协议书》中“胡村民”的签名与委托方提供的胡村民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所写,但事实的判断除书面协议外,还应结合客观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张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以及涉案宅基地房屋多年来一直由张某实际使用,涉案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时签订的《房屋临迁补偿协议》《房屋临迁补偿补充协议》《房屋临迁补偿补充协议(二)》《安置房购房合同》《安置房选房确认表》《入住通知书》《关于转存临迁费的委托》《安置房选房确认表》原件以及存折、密码均掌管在张某处,张某多年来可以自由支配涉案宅基地房屋的临迁费等相应补偿款,回迁安置的黄埔区某村某604房多年来亦一直由张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直至2020年双方才对此发生争议,之前胡村民从未提出异议,对此胡村民给出的解释严重背离生活常理,本院认为,张某提交的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规则,本院认定张某与胡村民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关系,张某因非本村村民,借胡村民的名义购买涉案宅基地,登记在胡村民名下,张某出资建造了涉案某号宅基地房并实际使用?
因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允许在非本村村民之间流转,故双方之间这种事实上的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关系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涉案宅基地房现已被拆除,无法予以实际交还,涉案宅基地房的利益已转化成拆迁利益? 拆迁单位根据权属登记已与胡村民签订了《房屋临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相应的《安置房购房合同》,且根据拆迁单位的陈述,非本村村民仅能获得货币补偿,不能分得回迁房,故张某可依据补偿方案及上述补偿协议另行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经法院释明后,若《楼房转让协议书》无效,张某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黄埔区某)604房《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张某所有,胡村民及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如前所述,拆迁单位是根据权属证书与胡村民签订的《安置房购房合同》,张某要求确认《安置房购房合同》买方权利义务归其所有并要求协助过户至其名下无依据,且涉案房屋现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有证据显示符合办理过户登记条件,张某要求胡村民及开发区土地中心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客观上亦不具备条件? 综上,本院依法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