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通过谁建的房,谁在居住使用及建房时间等综合确定,有时候了解情况的经济社和村委会开的证明也能起到辅助查明作用。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没有宅基地证,拆迁了,儿子领取了拆迁补偿款。父母起诉,要求分割一半拆迁补偿款,理由时宅基地房是家庭财产,且父母有出资建房单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是2013年建的,建成后一直是儿子在居住,父母从未提异议。即使父母建房有部分出资,也可能是属于对子女的赠与,不能就当然认定为宅基地房有份。且经济社2022年宅基地房确权的时候,父母明确写明自己有另一栋宅基地房,且是唯一的,足见案涉宅基地是分配给儿子建房的,与父母无关。综上,法院判决父母要求分割一般拆迁款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伍祖父、骆祖母主张其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享有50%份额,依据是其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 对此,一方面,伍祖父、骆祖母提交的分地协议书和证明均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证明文件,故伍祖父、骆祖母主张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属于伍祖父继承的宅基地缺乏依据?另一方面,伍祖父、骆祖母提交的收据、送货单并非支付凭证,且大部分收据和送货单中的名字也并非伍祖父,故本院对伍祖父、骆祖母以上述送货单和收据主张建房款均由其支出的意见不予采信?虽曾母确认伍祖父、骆祖母在建设涉案房屋过程中有部分出资,但对于该出资双方并无关于出资份额的约定,亦没有关于房屋份额的约定,从伍祖父、骆祖母与伍父、曾母之间当时的关系看,不排除伍祖父、骆祖母作为父母对儿子建房的资助行为?故伍祖父、骆祖母主张其因对涉案房屋出资而对房屋享有共有权利依据不足?综上,伍祖父、骆祖母以对涉案房屋享有共有权为由要求曾母支付涉案房屋的补偿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