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通过当事人的申报、农村集体组织的审核、专业机构的测绘、拆迁机构的调查并对最终结果进行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来认定房屋的权属人,认定谁有取得征收补偿的资格。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有1951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显示父亲是某号房屋的使用权人。但后面房屋坍塌,儿子重建了房屋但未办理报建手续。后房屋遇征收,拆迁办通过当事人的申报、农村集体组织的审核等一系列程序认定儿子是房屋权属人。父亲不服,拿出《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自己才是房屋权属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的证早已失效,村委会已收回证载土地,后儿子建房,父亲也未反对及阻挠。况且征收权属申报公示提异议期间,父亲也未提异议。最终,法院认定儿子才是房屋权属人,有权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白云区××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上世纪五十年代原番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番华字第7××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现涉案房屋由李三儿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出资建设,建设后由李三儿常年独占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世纪五十年代原番禺人民政府合法的番华字第7××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已失效,证载土地已归广州市白云区××镇××村村委会(某经济联合社)所有。第7××9号《土地房屋所有证》所在房屋在涉案房屋建筑之前,是倒塌还是被李三儿拆除,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责任应归李父。而且,李三儿建筑案涉房屋后,李父等任由李三儿独占使用涉案房屋,二十多年从未主张过权利,拆迁了才主张是父母的遗产,不符合常理。所以,李三儿陈述原房屋倒塌更合理。
原房屋倒塌后,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就不存在了。李三儿新盖的涉案房屋与第7××9号《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的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承继关系。某镇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时,案涉房屋按照李三儿的权属申报,在某村公示,公示期内无人有异议,相关村、社盖章确认,某镇人民政府据此认可李三儿为被补偿主体,向其支付补偿款。某镇人民政府对广州市白云区某号被征收房屋用途和补偿性质以及权属人的认定,程序恰当,内容合法。1951年土改时分配的房屋,至1997-1998年已近50年,发生坍塌很正常。李父等继承人均在五十年代户口即迁出,未有人保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未在房屋内居住,其主张对已坍塌的房屋的所有权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