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每个征收补偿项目都不一样,需要看补偿具体项目和标准,一般需要法院发函去征收办查询。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没有宅基地证,只有一份土地证,且已失效。大女儿据此主张征收补偿针对土地的部分应由自己继承。法院于是发函到征收办去,询问补偿项目和金额是否有针对土地的补偿,征收办回复说不是针对土地的补偿,只是针对上盖房屋的补偿。最终,法院认定基于土地证已失效、房屋已重建及征收补偿仅是针对上盖房屋的补偿等三大理由,大女儿无权分割征收补偿权益。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母于1970年8月15日死亡,其父母与配偶均先于其死亡,无证据证实其生前并无立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其遗产应由其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于各方在庭审中确认李大女与李二女系李父与被继承人刘母生育的子女,李三儿、李四女、李五儿系被继承人刘母的养子女,上述五人均为被继承人刘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关事实亦有户口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户籍档案等资料佐证,故本院对予以确认。
本案中,李大女依据《土地房产所有证》主张涉案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对此本院认为:
第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该证不属于涉案房屋的有效权属证明,故《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能证实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
第二,《土地房产所有证》地块上的原有房屋已经灭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系李三儿在被继承人刘母死亡后出资重建,故涉案房屋显然不属于被继承人刘母的遗产。
第三,某镇政府受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委托,具体负责涉案项目的征收补(拆迁)偿工作,其作为涉案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明确表示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未依据《土地房产所有证》认定涉案房屋属于李三儿,而是依据李三儿出资建造了涉案房屋而对其作出征收(拆迁)补偿。那么被继承人刘母并非涉案房屋的出资建造者,涉案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显然与其无关,其继承人继而无权继承涉案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
第四,先不论《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失效,但《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人员有李大女等七人,李大女主张涉案房屋仅属于其中二人(即李父与被继承人刘母)并未提供合理依据。退一步来说,即使《土地房产所有证》载明的七人均对涉案地块享有使用权,但涉案房屋所涉及的项目是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处理征收(拆迁)事宜,其中第二条载明征收(拆迁)补偿的标的为“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而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李三儿作为涉案房屋的出资建造者,系涉案项目征收(拆迁)补偿的对象,应享有涉案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权益,更何况《土地房产所有证》已经失效。综上,李大女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对应的征收(拆迁)补偿权益,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