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支付使用费的时间从判决安置房有份的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算。如下面这个案件:奶奶就某宅基地房与拆迁人某街道办签订了征收安置协议。后儿子离婚了,儿媳要求分安置房。儿子和爷爷奶奶当然不同意,称房屋是爷爷奶奶的祖屋,与儿媳无关。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儿媳和孙子占五分之二使用权,并将顶层判给儿媳和孙子使用。但判决生效后,爷爷奶奶儿子一直不将房屋交给已离婚的儿媳和孙子居住。儿媳和孙子于是起诉支付房屋使用费。最终法院判决从分家析产协议生效之日起到本案侵权案件判决之日止,按每月16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共5万多元。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根据某号民事判决书可知,陈儿媳、何孙对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某号房屋享有五分之二的使用权,其中该房屋的顶层套房(含卫生间卧室)一间、顶层客房一间、顶层卫生间一间及顶层阳台(按就近原则)一个归陈儿媳、何孙使用。同时,某号民事判决书也判决何爷爷、刘奶奶、何儿将上述房屋部分交付予陈儿媳、何孙使用。何爷爷、刘奶奶、何儿在庭审中均确认从未将案涉房屋部分交付予陈儿媳、何孙使用。现陈儿媳、何孙主张何爷爷、刘奶奶、何儿支付房屋使用费,本意是基于何爷爷、刘奶奶、何儿侵犯其对案涉房屋的使用权,致使其不能使用收益案涉房屋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故本院予以支持。何爷爷、刘奶奶、何儿抗辩不应支付房屋使用费,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房屋使用费金额,本院结合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期同地段房屋租金标准、案涉房屋周边租金情况、案涉房屋户型情况、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及陈儿媳、何孙有权使用的面积等因素,酌定每月房屋使用费为1600元,鉴于陈儿媳、何孙现主张该费用暂计算至2024年1月,故从陈儿媳、何孙享有案涉房屋使用权之日[某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即2021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4年1月31日应为50613元[1600元/月÷30日×19日+1600元/月×3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