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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继承继父名下的宅基地房吗?(宅基地纠纷第506讲)

2026-05-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如果形成了实际性的扶养关系,且房屋是继父建的,则继子女能分割。反之则不能分割。如下面这个案件,有2栋宅基地屋都登记在钟父名下。钟父去世后,其继子女与亲生子女打起了官司,继子女要求继承钟父的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继子女的母亲与钟父结婚的时候,继子女们已经十多岁,婚后继子女们长期不在家生活,未与钟父形成实际扶养关系。其次案涉2栋房屋虽然登记在钟父名下,但都已经被钟父的亲生儿子们重建过了,不属于遗产了。最后,2栋房屋都即将拆迁,相关拆迁协议记载钟父的亲生儿子们为房屋权属人。最终,法院判决该2栋房屋都不属于钟父的遗产,驳回继子女们要求继承分割拆迁权益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当事人因对涉案房屋因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权益的继承引起的民事纠纷。

双方对继承人的确定及诉争继承遗产的范围及继承比例存在争议。刘继子方主张涉案房屋为被继承人钟父所有,其作为钟父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应依法定继承原则处理;钟大儿、钟三儿则主张涉案房屋并非钟父的遗产,且刘继子1、刘继女、刘继子2并非为钟父的继子女,因案涉房屋拆迁所取得的补偿权益不应予以分配。

    对此,本院认为,处理继承纠纷并不能仅从户籍登记资料、土地房产所有证、农村(墟镇)建房用地普查登记表等出发,更应该全面的看到事件的整个起因、发展、以及最终的过程,合情合理的予以判断。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虽然并未能查询到钟父、钟母的结婚登记材料,但钟大儿、钟三儿亦未提交证据推翻公安部门的相关户籍查询登记记录,结合历史原因及双方子女的陈述,本院认定钟父、钟母存在夫妻关系,刘继子1、刘继女、刘继子2系钟母与刘前夫的婚生儿女,亦为钟父的继子女。

    其次,刘继子1、刘继女、刘继子2并未提交具体证据证实对钟父尽了扶养赡养义务,形成实际性的扶养关系。

    第三,相关的拆迁补偿协议并未明确案涉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结合案涉房屋所在地区的习俗等,本院认为钟大儿、钟三儿的抗辩具有高度盖然性,即7号房屋和13号房屋因拆除重建原房屋物权已灭失,位于7号房屋和13号房屋地址上的被拆迁房屋并不属于钟父的财产。

    综上,7号房屋和13号房屋并非被继承人钟父的财产,基于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的权益同理亦不属于钟父的遗产,又刘继子1、刘继女、刘继子2并未与钟父形成实际性的抚养关系,刘继子1、刘继女、钟二女、刘继子2诉请法定继承的前提不存在,不能发生法定继承的效力,本院对刘继子1、刘继女、钟二女、刘继子2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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