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老人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遗嘱处分。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下遗嘱,将名下某街68号宅基地房交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各继承一半份额。后父亲在世时,大儿子和二儿子自己协商分割了房屋,一人分一栋房屋,并各自居住使用管理近40年,期间还进行了改建及加建。后二儿媳起诉,要求确认68号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享有50%产权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现状与立遗嘱时已发生了较大改变,且父亲、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无异议,视为已经分家析产完毕。现在二儿媳起诉要求改变现状,没有事实基础,也不利于房屋的使用,判决驳回二儿媳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宋二媳起诉要求对某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本市海珠区某街68号房屋依据遗嘱继承进行分割,要求取得50%产权份额? 能够得以依据遗嘱进行处分的前提条件是遗嘱所约定的物权全部属于被继承人合法遗留的财产且被继承人有完全处分权? 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到庭陈述意见表明,某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68号房屋实际包括68号及68号之一的两栋楼房,该两处房屋在被继承人肖父生前即事实上进行了分家析产,由肖大儿居住使用68号房屋,肖二儿居住使用68号之一房屋,各自分别管业近四十余年? 且肖二儿在管业期间已经将68号之一房屋部分出售给案外人梁某,梁某于2007年8月10日入住该房屋至今? 房屋现状亦与物权登记所附的图纸从面积和楼层分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表明各继承人在数十年的管业中各自有翻建和改造房屋,即房屋的管理和现状与物权登记不符? 即不能依据遗嘱来确认两栋楼房的全部处分权?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肖大儿与肖二儿在生前即已经按照本市农村习俗在成家后实际分家析产,分家后各自对68号及68号之一房屋各自管业且执行了近40多年,应维持各自生活和管业的现状? 本院认定某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本市某街68号房屋依据管业现状由肖大儿、肖二儿一人继承一栋,驳回宋二媳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