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老人立遗嘱后,又改建了房屋,还能按遗嘱继承吗?(宅基地纠纷第512讲)

2026-05-1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4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果老人知情的情况下,很可能被认定为以实际行为变更了遗嘱处分。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立下遗嘱,将名下某街68号宅基地房交给大儿子和二儿子各继承一半份额。后父亲在世时,大儿子和二儿子自己协商分割了房屋,一人分一栋房屋,并各自居住使用管理近40年,期间还进行了改建及加建。后二儿媳起诉,要求确认68号房屋按照遗嘱继承,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享有50%产权份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现状与立遗嘱时已发生了较大改变,且父亲、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无异议,视为已经分家析产完毕。现在二儿媳起诉要求改变现状,没有事实基础,也不利于房屋的使用,判决驳回二儿媳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中,宋二媳起诉要求对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本市海珠区68号房屋依据遗嘱继承进行分割,要求取得50%产权份额? 能够得以依据遗嘱进行处分的前提条件是遗嘱所约定的物权全部属于被继承人合法遗留的财产且被继承人有完全处分权? 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到庭陈述意见表明,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68号房屋实际包括68号及68号之一的两栋楼房,该两处房屋在被继承人肖父生前即事实上进行了分家析产,由肖大儿居住使用68号房屋,肖二儿居住使用68号之一房屋,各自分别管业近四十余年? 且肖二儿在管业期间已经将68号之一房屋部分出售给案外人梁,梁2007年8月10日入住该房屋至今? 房屋现状亦与物权登记所附的图纸从面积和楼层分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表明各继承人在数十年的管业中各自有翻建和改造房屋,即房屋的管理和现状与物权登记不符? 即不能依据遗嘱来确认两栋楼房的全部处分权? 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肖大儿肖二儿在生前即已经按照本市农村习俗在成家后实际分家析产,分家后各自对68号及68号之一房屋各自管业且执行了近40多年,应维持各自生活和管业的现状? 本院认定号《广州市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本市68号房屋依据管业现状由肖大儿肖二儿一人继承一栋驳回宋二媳其他诉讼请求?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823544

  • 昨日访问量

    516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