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在遗嘱上写:某宅基地房一层是自己两夫妻建的,二层和三层是两个儿子出资建的,故一层由4个子女均分,二层和三层由两个儿子均分。其他3个子女都在遗嘱上签字了,但三女儿认为母亲这是重男轻女,真实的出资建房情况并不是这样,两个儿子并未单独出资建房,故拒绝签字。母亲去世后,四儿子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割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遗嘱处分了家庭共有财产,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四儿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建房,结合现有证据,该宅基地房应是全家人共同出资建的,金额无法查明,故应按人口数均分,各占20%份额。
判决书节选:
2016年2月16日,何四儿、潘母、汪大女、何二儿就潘母的生活起居安排和涉案房屋的分配等共同签署《遗嘱》,其中就涉案房屋的分配达成共识为:本人(潘母)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号房,首层建筑面积63.4995平方,于1982年12月由儿子何二儿、何四儿两人独自出资加建二层? 本人经与四名子女协商后一致认同对房产作出如下分配:该房产首层由四名子女汪大女、何二儿、何三女、何四儿平均分得? 两楼及以上由出资人何二儿、何四儿两人平均分得;等? 何三女表示其当时在现场,但认为《遗嘱》上写的二楼是何四儿与何二儿出资内容不属实,故拒绝在《遗嘱》上签名?
何四儿2021年提起诉讼,认为各方2016年2月16日签署的《遗嘱》实际为分家析产协议,该协议已明确涉案房屋系何二儿与何四儿出资共建涉案房屋等,并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由何四儿拥有50%的产权份额等? 法院审理后,认定2016年2月16日的《遗嘱》具有家庭成员对涉案房屋分配的协议性质,但并未有何三女的签名,该协议并未成立。况且何四儿无法提供证据对其出资予以佐证。涉案房屋系由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设并共同居住使用,在建房之前,涉案家庭成员同吃同住,无明确的财产分割,子女工资收入大多交由母亲潘母管理,故各方的实际出资情况已经混同在一起无法区分,应视为各方均有参与出资且出资比例基本相当,并据此认定涉案房屋的份额应在涉案家庭成员之间均等分配,即潘母实际占有涉案房屋20%的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