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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宅基地能分开继承吗?(宅基地纠纷第524讲)

2026-05-2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 |1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房地一体,买卖房屋或者继承房屋,就必然跟下面的宅基地一起,不能主张仅是房屋,不包括地。这篇文章我本来不想写,因为这个主张太荒谬,一般人早就知道不行了。但考虑到可能还有部分人以为房屋和宅基地可以分开,所以我就再写一下。比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将宅基地房赠与给了大儿子并过户了,父亲去世后,二儿子一家跟大儿子争房子,理由是父亲只是赠与房子,不包括地,地自己还有份。结果一审法院佛山南海区法院还支持了,评估了宅基地价值79万,按法定继承份额判决大儿子补偿二儿子一家39万。上诉后,佛山中院纠正了一审判决,认为房屋赠与过户了,地也一并赠与了,改判房屋全部归大儿子所有。但大儿子愿意补偿二儿子一家10万元,于是判决大儿子支付二儿子家人10万元。

判决书节选:2021年佛山中院某继承案件判决

    郭大儿、邓二媳、郭二孙2、郭二孙1庭后同意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价值为79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郭大儿提供的公证书,郭父自愿将房屋赠与给郭大儿,并未明确表示将涉案宅基地使用权赠与郭大儿? 郭父死亡后,其占有的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1/2份额由郭大儿、何母、郭二儿各继承1/3,即郭大儿、何母、郭二儿各继承1/6份额? ........通过上述继承,郭大儿、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各占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49/96、5/48、37/192、37/192份额?本案中,郭大儿主张其享有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全部份额,对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进行补偿? 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及房地产一致原则,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角度出发,以及从该土地面积较少、难以分割的现实出发,如判决该土地由郭大儿与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按份共有或者进行实物分割,将使双方更容易产生纠纷,故对郭大儿的上述请求,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郭大儿应分别折价补偿83125元(798000元X5/48)、153781.25元(798000元X37/192)、153781.25元(798000元X37/192)给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争议焦点在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宅基地使用权可否由郭大儿、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继承问题?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在本案中,郭父已通过公证的方式将某砖木结构平房一间赠与给郭大儿,且该房产已变更登记至郭大儿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郭父已一并赠与郭大儿,即本案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属于郭父的遗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此外,鉴于郭大儿主张就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愿折价补偿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共1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改判某房屋归郭大儿所有,郭大儿向邓二媳、郭二孙1、郭二孙2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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