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母亲虽然没签字,但并不反对,则可以认定母亲当年是知情并同意的,父亲的签字就构成表见代理,是同时代表了母亲的意思的,就是合法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房,父亲在2012年给养子办理分户手续时,出具《房屋财权分割证明书》,将某房屋的一层分割给养子。后其他继承人表示该分配没有母亲的签名故无效。法院审理后就认为,虽然没有母亲签名,但没有证据显示当年母亲反对。宅基地证就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按照农村生活习惯,就父亲一个人签字也合情合理,父亲的签名构成表见代理。最终,法院认定父亲当年签订的《房屋财权分割证明书》合法有效,房屋的一层应归养子所有。
判决书节选:2026年1月广州中院某继承纠纷案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7号房房屋的权属?
首先,7号房在原有证照的房屋基础上建成,原有证照记载冯父是“所有权人”? 现址房屋在1999年至2000年左右建成,在争议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房屋建设出资的情况下,基于原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拆旧重建的法定条件,推定重建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冯父,该房屋是冯父与邝前妻的共有财产?
其次,2012年8月22日,冯父出具“房屋财权分割证明书”给冯养子办理户口分户手续时,表示“自愿将7号房房产的一层分割儿子冯养子”,并明确载明“(该)房产一层产权归冯养子所有,面积约30平方米? ”冯父的证明书已经被办理户籍管理的公安机关作为档案收存,本院认定其真实性? 冯父的该证明书虽未经房屋共有人邝前妻签名,但邝前妻作为冯养子的血亲、养母,没有证据显示其表示反对,在原证照只有一个所有权人,而邝前妻不是证照中的所有权人的情况下,按农村生活习惯,冯父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即冯父赠与冯养子7号房房屋一层的行为,代表了冯父与其当时的配偶邝前妻共同作出,合法有效,冯养子取得7号房房屋一层的财产权,按面积计算,该一层占该房屋的27.8384%(一层32.39平方米全部116.35平方米)? 其余72.1616%仍是冯父与邝前妻的共有财产,原则上两人各占一半即36.0808%? 邝前妻先于冯父死亡,邝前妻的份额由冯父与冯养子各继承一半,各自增加18.0404%的份额,即冯父占54.1212%,冯养子占45.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