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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借名登记,还能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宅基地纠纷第637讲)

2026-06-1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15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这个情况非常特殊,不同案件不同法官可能判决不一样。本律师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个很有趣的案件:冯某是某宅基地房真实权属人,但借用杨某的名义办理的宅基地证,杨某出具了书面的借名登记声明。后冯某将房屋卖给了杨某红,房屋买卖合同上,杨某是卖家,杨某红是买家,冯某也作为见证人签了名。30年后,冯某反悔,想收回房屋,但杨某不配合。冯某只好自己起诉杨某和杨某红,要求返还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杨某并未使用房屋,故冯某无权要求杨某返还房屋。其次,如果冯某认为杨某违反了当初的借名登记协议,则应当凭该协议主张杨某的违约责任。再次,杨某红虽然有使用房屋,但是是基于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冯某只是见证人,杨某作为卖家,才有权利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冯某无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冯某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冯某以其是涉案宅基地和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人为由,起诉要求杨某及杨某红返还涉案宅基地和房屋? 涉案宅基地登记在杨某名下,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杨某仅是借名登记人,并未实际占有、使用宅基地和房屋,则冯某主张杨某返还涉案宅基地和房屋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至于冯某主张其与杨某间有关于借名登记的约定,杨某有出具《关于房屋权属的说明》确认涉案宅基地和房屋应归冯某所有,该情形仅为冯某与杨某间关于借名登记的债权债务关系? 现杨某在本案中明确表示涉案宅基地和房屋不应归冯某所有,则若冯某认为杨某就借名登记事宜存在违约,其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冯某以《房屋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为由,主张杨X红无权取得涉案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权? 如前所述,《房屋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为杨某和杨X红,冯某仅为该协议的当事人,故若认定该协议无效,则结果应为涉案宅基地和房屋归杨某所有? 鉴于现杨某在本案中已明确表示涉案宅基地和房屋不应归冯某所有,则冯某亦无权主张涉案宅基地和房屋归其所有?

    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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