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徐大儿起诉要求确认某宅基地及上盖的首层(第一层)房屋归自己所有,理由是用地申请表是自己的名字。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1994年申请该宅基地时,全家并未分户。其次用地申请表上写的申请理由为“兄弟结婚需房”。再次,申报家庭人口填的是全家人。再再次,当年房屋建成后,一直都是全家人共同居住。最后,即使是1998年分户,但分户后兄弟也没有分割首层房屋,仍是家庭共同使用。最终,法院认定该宅基地虽然是徐大儿一人申请的,但是代表全家申请的,上面的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徐大儿一人所有,判决驳回徐大儿要求确认首层房屋归其一人所有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结合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庭审时的陈述,双方对案涉房屋二楼的权属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陈述关于案涉房屋二楼权属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对双方争议的案涉房屋一楼权属划分的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 因此,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若使用权人为多人,则该房屋一般被认定为使用权人共同所有,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而言,
首先,根据徐大儿提交的《从化县镇、村居民用地申请、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均载明申请人、用地人为徐大儿? 且该用地审批的初衷在于解决双方一家的居住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双方在1994年申请该地时尚未分户,属同一家庭共同共有? 虽然审批表以徐大儿名义申报,但申请理由明确为“兄弟结婚需房”,且申报家庭人口含双方及其父母、妹妹,故案涉宅基地使用权应属家庭成员共有。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则该土地上的房屋亦属于户内成员共同共有;
其次,结合徐大儿提交的发票单据,仅能证明徐大儿对案涉房屋有出资,再根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在案涉房屋加建二楼之前,双方一家长期在案涉房屋生活,一楼有双方及其家人对应的固定居住的房间,但难以证明案涉房屋一楼的具体权属;
最后,1998年分户后,徐二儿登记为XX号户主,徐大儿为XX号户主,但案涉房屋结构未物理分割,一楼仍共同使用,也没有签订相关协议证明双方对案涉房屋一楼进行分割? 虽然双方有各自的门牌号,但无法证明XX号、XX号门牌所辐射的地面建筑的具体范围?
综上所述,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宗地号为从国土地XXX的建设用地及地上第一层建筑物归徐二儿所有,对徐二儿提出确认宗地号为从国土地XXX的建设用地及地上第一层建筑物归徐二儿所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因诉讼请求一未得到支持,故徐二儿提出徐大儿立即腾退宗地号为从国土地XXX的建设用地及地上第一层建筑物予徐二儿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徐二儿徐二儿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