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要求折价分割的话,一般都需要申请评估房屋的价值,按评估价购买对方的份额,且最好在一审就提出,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房屋妻子和丈夫离婚后各占一半份额。妻子一审起诉分割房屋,但表示只同意实物分额。后法院判决房屋面积太小,不支持实物分割,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妻子上诉,二审中要求折价分割,但不申请评估房屋的价值,只同意按自己估算的70万来计算房屋价值。丈夫不同意,丈夫主张拍卖。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丈夫经济能力有限,竞价折现对丈夫不利,且妻子二审才提出折价。最终,二审也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一审期间,原告黄妻仅同意实物分割,不同意其他分割方式。一审查明案涉房屋建筑面积仅为47.2平方米,格局为两房一厅一厨一卫,实物分割将导致部分按份共有人无法独立使用案涉房屋或者导致实物价值减损,一审据此未支持黄妻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期间,黄妻提出可以折价处理(房屋自评价格为71万元),但不同意拍卖处理;贺夫不认同该评估价格,并表示自己无能力购买,拍卖更合理些。对此本院认为,黄妻请求折价处理系二审才提出,且贺夫亦不同意黄妻提出的自评价格,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实物难以分割,可选择折价或拍卖取得价款分割,其中折价或拍卖的选择属于同一顺位,本案黄妻不同意拍卖,仅同意折价处理,但从本案情况看,贺夫经济能力有限,双方竞价折现,对贺夫显然不利,鉴于本案上述情况,本院对于黄妻的该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黄妻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