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分情况,如果装修是共有人都同意的,其他共有人有获利,则可以主张拍卖后扣除自己垫付的装修费再分配。但如果是自己一直占着房屋,装修未经他人同意,自己装修房屋是便利了自己居住,则不能要求扣除。如下面这个案件,方某一直住在房屋,后其他共有人要求拍卖分割房屋的时候,方某提出自己6年前垫付了45万装修款,应当扣除自己的装修款再分配房屋。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方某一直住在房屋,单独享有了房屋的使用利益。其次该装修发生在共有份额经法院判决之前。再次装修并没有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最终,法院判决不支持方某要求扣除装修费的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共有物分割纠纷。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独立套间,不具备分割为相互独立的套间使用的条件,亦不具备在分割后单独进行产权登记的条件,故不宜作实物分割。根据前述规定,应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拍卖、变卖的相关费用后),由邝某与唐某、方某按照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分配。
方某、唐某提出,方某在2018年到2019年期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应在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中先行扣除方某支付的装修款454700元后再作分配。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房屋长期由方某居住使用,其已单独享有房屋的使用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方某应承担其居住使用期间的修缮、装修等费用。其次,方某、唐某主张的装修事实发生于2018-2019年期间,而涉案房屋的共有份额直至2024年才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装修时涉案房屋尚未确认按份共有的状态,故装修事宜并没有征得邝某的同意,现要求邝某共同承担装修费用,对邝某是不公平的。综上,因装修行为发生在涉案房屋共有份额确定之前,且与本案作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判决邝某与唐某、方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互相协助对广州市海珠区某房进行拍卖,在支付拍卖成本后,按照邝某、唐某、方某各占三分之一的份额分割拍卖所得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