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只能更改自己份额的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二人先是2009年立了公证遗嘱,将一套房屋的全部份额都由二女儿继承。后父亲去世后,母亲又于2011年单独立下公证赠与合同,将房屋的份额赠与给三女儿和四儿。法院审理后认为,父亲的一半房产份额仍按2009年的遗嘱继承,由二女儿享有1/2产权份额。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按2011年的赠与合同处理,由三女儿和四儿各享有1/4产权份额。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304房为冯父与杨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依法应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两人各占1/2所有权份额?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杨母于2011年3月办理的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该公证赠与未被撤销,故该赠与合法有效? 其次,杨母虽于2009年立下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占有的304房1/2产权份额留给冯二女继承,但于2011年立下公证赠与合同将之赠与给冯三女、冯四儿,即在继承开始前对上述财产已进行处分,通过赠与行为撤销原遗嘱? 304房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公证赠与合法有效,不影响赠与关系的成立?综上,被继承人冯父占有的304房1/2产权份额应按照其于2009年立下的公证遗嘱进行处理,由冯二女继承;被继承人杨母占有的304房1/2产权份额应按照其2011年3月的公证赠与合同处理,由冯三女、冯四儿各占有1/4产权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