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原告四兄弟姐妹认为老大拆除了父母的房屋,自己是有份继承的,老大不能独占拆迁补偿,故起诉老大(已去世)家人赔偿旧房的价值损失。由于之前双方已经打了好几起不同案由的官司,故房屋早已被拆迁办拆掉。另,这家人早年间已经有了法院调解书,分割清楚了各自的继承份额。一审法院审理后,酌情估值房屋价值64万,并按各自调解书上写的份额判决老大家属对其他几兄弟姐妹进行赔偿。由于继承份额低,房屋价值也低,故赔偿金额一人才3万多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是2018年拆除的,应当以这个时间来认定房屋的价值。但由于房屋已经被拆除,无法评估。但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是2020年出来的,距离2018年也比较近,故可按该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弃产标准来计算房屋价值。最终,二审法院按弃产标准15000每平来计算,房屋总价值245万,原告每人获得的赔偿为11万左右,比一审每人多了8万。张律师提醒:由此大家可以看出来,在不能评估的情况下,很多时候,宅基地房的各种价值就是由法官酌情认定,故有一定诉讼风险。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
一、关于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的损失计算的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系以其享有继承利益的案涉房屋被麦大孙、秦大媳拆除无法享有拆迁利益,以拆迁补偿面积、临迁费、其他拆迁利益、车位折价款等方式计算案涉房屋灭失损失。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的诉讼请求包含有请求赔偿房屋灭失损失的意思表示。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为实现其对案涉房屋损失的权利,已历经继承纠纷诉讼,为解决各方当事人因案涉房屋产生纠纷,避免各方当事人诉累,亦应对房屋灭失损失进行审查处理。麦大孙、秦大媳拆除案涉房屋,并未获得麦父、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的同意,应当向上述共有人赔偿房屋灭失的损失。麦四女、麦五女虽然同意麦大孙、秦大媳拆除案涉房屋,但并未放弃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亦应获得赔偿。
二、案涉房屋灭失时的价值问题。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在拆除时的价值。如案涉房屋未被拆除,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享有对案涉房屋相应份额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案涉房屋建基面积204.4608㎡,《广州市黄埔区X社区旧村改造私人住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弃产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放弃回迁安置建筑面积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按15000/㎡的标准予以补偿,案涉房屋总价2453529.6元(204.4608㎡×15000/㎡×80%)。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计算的各方应占案涉房屋份额无异议,本院采信该份额计算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价值。秦大媳占有份额价值981411.84元(2453529.6元×256/640);麦父应获赔偿575046元(2453529.6元×150/640);麦二女应获赔偿23001.84元(2453529.6元×6/640);麦三女应获赔偿23001.84元(2453529.6元×6/640);麦四女应获赔偿23001.84元(2453529.6元×6/640);麦五女应获赔偿23001.84元(2453529.6元×6/640);麦七儿应获赔偿23001.84元(2453529.6元×6/640)。麦父死亡时已立公证遗嘱。根据该遗嘱,麦三女、麦五女、麦二女、麦六儿、麦四女、麦七儿依法均等继承上述权利。麦大孙、秦大媳还应向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麦五女各赔偿95841元(575046元÷6个人)。综上,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麦五女应获赔偿总额均为118842.84元(23001.84元+95841元)。 至于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主张的其他拆迁权益,因案涉房屋在拆迁前已经拆除,并未纳入征收、拆迁范围,麦七儿、麦二女、麦三女、麦四女的相关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