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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由某成员代表登记,其他人能起诉分割吗?(宅基地纠纷第691讲)

2026-08-1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 |86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是可以,但是可能需要打两个官司。如下面这个案件,天河区某宅基地房虽然登记在二儿子名下,但其他几个儿子提交了证据,先打了一个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判决房屋是归全家人共同共有,但驳回了其他几个儿子要求分割房屋楼层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于是其他几个儿子只是再起诉打一个分家析产官司,法院认为在前案已经判决房屋归全家人共有的情况下,现在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份额。最终,分家析产案的法官判决房屋由四个儿子各占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张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都以为一个纠纷可以打一个官司就解决,其实很多时候,都要打两个官司才能达到最终目的。就比如刚才这个案件,即便是打了两个官司了,也只是判决了各自的份额,并没有判决房屋的具体分割使用,真正的使用矛盾还是没有彻底解决,因为房屋分割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里处理的事项。具体情况比较多比较复杂,请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张律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巷20号的房屋权属是否可以在本案中析产分割,如可以,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主张的分割比例是否可以支持?

   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的认定,广州市天河区某巷20号的宅基地虽然现登记在苏二儿名下,但实际上该宅基地登记的权属人苏二儿应为代表登记,认定了该宅基地使用权归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饶二媳、饶二孙共同共有? 现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基于此提出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分割,既符合实际情况,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涉案房屋权属可以在本案中进行析产分割? 至于饶二媳、饶二孙以涉案房屋登记于苏二儿名下辩称不适宜进行分家析产,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的分割比例?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本案中,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提起本案诉讼,是家庭成员内部对房屋的权属主张权利? 如前所述,余母生育四个儿子,饶二媳、饶二孙取得的份额应是基于苏二儿应获得的部分,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饶二媳、饶二孙作为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故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主张饶二媳、饶二孙共占四分之一,其每人各占四分之一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某巷20号房屋由苏大儿、苏三儿、苏四儿各占四分之一的份额,由饶二媳、饶二孙共占有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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