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证是哥哥名,房是弟弟建,能起诉弟弟搬出去吗?(宅基地纠纷第677讲)

2026-08-10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11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证据和案情,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天河区某宅基地证是哥哥名,写的是一层房屋,但实际现在是三层,房子是弟弟在住。哥哥起诉弟弟腾房,主张弟弟侵占自己的房屋。弟弟则主张房屋是自己建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自己建的,但哥哥自认是多年前将房屋借给弟弟住的,故弟弟也不是侵占。现在查明宅基地证的确是哥哥名字,但只有一层,故弟弟应返还第一层给哥哥。至于二、三层,由于未履行合法报建手续,且与旁边弟弟的房子连在了一起,故涉嫌违建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弟弟仅需返还第一层房屋给哥哥。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池哥以案涉8号房屋属其所有,多年前借给池弟使用,但池弟现拒不返还为由,主张池弟侵权,并要求池弟返还案涉8号房屋并支付相应占用费? 池弟则辩称案涉8号房系由其合法报建并使用? 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8号房的权属问题,即池弟应否向池哥返还案涉8号房屋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对占用费? 虽然池哥主张池弟使用案涉8号房的行为属于侵占,并要求池弟承担2019年4月起的占用费,但池哥自述其将案涉8号房屋出借给池弟使用,且双方并无有关占用费的约定,故池哥以侵占为由要求池弟支付占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房屋交还问题? 虽然池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8号房系由其建造,亦无充分举证证明其曾占有并实际使用该址房屋,但不可否认的是,池哥持有该址房屋首层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亦可确认该证的真实性,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池哥有权要求池弟向其返还证载的案涉2-2宅基地使用权及首层房屋。案涉8号房屋的二、三层现实际由池弟与其2-1房的二、三层连通使用,难以分割,且双方对于该部分房屋的建造及权属均存在较大分歧,而案涉8号房屋的二、三层目前并无合法报建材料,在未经有权机关对该部分房屋权属及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前,法院不宜直接处理该部分房屋的返还问题,故本院对池哥该部分诉请不作处理。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463560

  • 昨日访问量

    335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