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证据和案情,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天河区某宅基地证是哥哥名,写的是一层房屋,但实际现在是三层,房子是弟弟在住。哥哥起诉弟弟腾房,主张弟弟侵占自己的房屋。弟弟则主张房屋是自己建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没有证据证明房屋是自己建的,但哥哥自认是多年前将房屋借给弟弟住的,故弟弟也不是侵占。现在查明宅基地证的确是哥哥名字,但只有一层,故弟弟应返还第一层给哥哥。至于二、三层,由于未履行合法报建手续,且与旁边弟弟的房子连在了一起,故涉嫌违建不予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弟弟仅需返还第一层房屋给哥哥。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池哥以案涉8号房屋属其所有,多年前借给池弟使用,但池弟现拒不返还为由,主张池弟侵权,并要求池弟返还案涉8号房屋并支付相应占用费? 池弟则辩称案涉8号房系由其合法报建并使用? 据此,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8号房的权属问题,即池弟应否向池哥返还案涉8号房屋并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对占用费? 虽然池哥主张池弟使用案涉8号房的行为属于侵占,并要求池弟承担2019年4月起的占用费,但池哥自述其将案涉8号房屋出借给池弟使用,且双方并无有关占用费的约定,故池哥以侵占为由要求池弟支付占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房屋交还问题? 虽然池哥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8号房系由其建造,亦无充分举证证明其曾占有并实际使用该址房屋,但不可否认的是,池哥持有该址房屋首层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经法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亦可确认该证的真实性,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池哥有权要求池弟向其返还证载的案涉2-2宅基地使用权及首层房屋。案涉8号房屋的二、三层现实际由池弟与其2-1房的二、三层连通使用,难以分割,且双方对于该部分房屋的建造及权属均存在较大分歧,而案涉8号房屋的二、三层目前并无合法报建材料,在未经有权机关对该部分房屋权属及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前,法院不宜直接处理该部分房屋的返还问题,故本院对池哥该部分诉请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