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认购书已经符合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包含交房时间、办证时间、违约责任、交付标准),就等同于已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起诉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李某起诉开发商配合过户,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仅签订了认购书,判决不支持。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仅签订了认购书,但购房款差不多快缴完,且已收楼,且认购书约定了大部分内容。最终,在李某表态愿意一次性付完剩余房款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李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园某公司签订的《某认购书》约定“自乙方缴清该物业成交总价后60日内交楼,甲方应于乙方收楼之日起730日办理不动产权证”,双方至今未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李某至今未办理按揭手续、未向园某公司、普某公司缴清全部购房款,前述约定的办证条件尚未成就,故李某要求园某公司、普某公司协助其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园某公司、普某公司应否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李某要求园某公司、普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应否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李某与园某公司签订的《某认购书》,李某向园某公司购买涉案1802房并需支付购房款1380万元,物业按现状交付,李某缴清房款后60日内交楼,园某公司于李某收楼之日起730日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上述认购书约定了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总价款、付款方式、收楼时间、办证日期等主要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已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与园某公司之间事实上已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房款是买受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依约交付房屋并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名下则是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上述两项义务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的对等合同义务。现李某明确愿意支付剩余购房款160万元,且现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不存在过户障碍,在李某向园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60万元后,园某公司应当协助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查明的事实,园某公司与普某公司合作开发涉案项目,双方表示截至本案二审庭询之时尚未完成项目整体结算,且普某公司实际收取大部分购房款,涉案房屋也由普某公司向李某交付,李某要求普某公司共同承担涉案房屋过户的协助义务,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园某公司称李某未向其支付购房款的问题,因普某公司已确认收取相关款项,园某公司与普某公司就款项如何分配属于其内部之间的权利义务,园某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无需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李某向园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600000元;付款后园某公司、普某公司协同李某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将广州市越秀区X房的所有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