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王某买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定金金额是10万。但王某缴纳10万元后,过几天又缴纳了10万并备注定金,开发商收款后出具了两张收据,各是定金10万。后王某不想买房了起诉退定金10万和预付款1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行为属于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合同条款,20万均是定金,不退。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20万元的款项性质,王某先后支付的两笔10万元均系基于《认购书》而支付的,虽《认购书》约定定金为10万元,但其主动支付第二笔款项且某公司予以接收,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定金数额;王某主张第二笔10万元系因某公司失误导致重复支付、属预付款性质,但未能提供支付时即提出异议的证据。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实际交付定金多余约定部分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故本院认定20万元均为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