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一定效果,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如下面这个案件,赵某买商品房后缴纳了100万房款,不想买了起诉开发商退款,理由是销售人员承诺定金不退房款可退。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开发商虽然辩称补充协议有约定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算数,但补充协议太长,且该条款未通过加粗、下划线等方式显著标识,故属于格式条款对赵某不生效。其次销售陈某虽是中介公司的人员,但在认购书上有在销售代表处签字,故可认定属于开发商现场销售人员。陈某在与赵某沟通时(偷偷录音)明确承诺“定金不退,房款可退”一定程度上会对赵某的购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再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0%,过高。结合前面所讲,本院判决违约金为5万,剩余房款95万元应退回。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赵某应承担的违约金金额的问题。
其一,案涉合同附件十三《补充协议》第十五条第2款虽约定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构成合同内容,但该条款属于某实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条款位于长达16页的补充协议中,某实公司未通过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向赵某作出提示说明。
其二,陈某虽同时为中某地产销售人员,但其曾在案涉《某认购书》照片中结尾落款销售代表处签字,某实公司虽否认陈某担任其销售人员,但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交完整的认购书,需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可认定陈某作为某实公司现场销售人员,在与赵某的沟通中明确传达“定金不退、房款可退”的信息,对赵某的购房行为产生实质影响。某实公司以售楼处有张贴《新建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为由主张其已尽告知义务,但缺乏确切证据证明,且在销售人员明确作出相反承诺的情况下,购房人的信赖利益应优先保护。 其三,案涉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总房价20%,明显过高,在某实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结合赵某的违约程度、销售人员的承诺对赵某购房行为的影响等因素,酌定赵某承担违约金50000元,某实公司应返还购房款816230元、维修基金14750.58元及装修款140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