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风险,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因为法官认为赠与与买卖一样,都只能起诉过户,而不能不起诉过户仅起诉确权。当然鉴于目前宅基地房不给过户的实际情况,法院这样的观点是否正确还有待商榷。下面这个案件可供参考:爷爷与大孙子签订赠与协议,约定爷爷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赠与给大孙子,全家人都作为家属在协议上签了字。后爷爷有反悔的意思,于是大孙子起诉爷爷,要求确认案涉宅基地房归自己一人所有。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协议有效,判决支持大孙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与买卖一样,都是所有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受让人都只能要求对方过户,而不能仅要求法院确权,而不要求过户。二审法院向大孙子释明并要求大孙子变更诉讼请求,大孙子拒绝变更。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大孙子的全部诉讼请求。张律师提醒:宅基地房过户谈何容易,严苛的条件没几个人能满足(张律师有专篇专讲)。本案中,大孙子估计是不符合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的过户条件,故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这样的话,就只能是维持现状,本案中,赠与协议是有效的,如果大孙子已经占着房屋,爷爷也是无法起诉收回房屋的。将来拆迁的话,估计大孙子还要再起诉一个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的案件,这样说不定拆迁办能直接跟大孙子签安置协议。还有一种方法,就是起诉过户安置房,具体不展开讲了,太多了。
判决书节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案涉协议为赠与合同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赠与和买卖一样,均属于转让所有权的一种形式。《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六条“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为出卖人协助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不同意变更的,驳回其诉讼请求。”根据以上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让需办理不动产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本案双方为赠与合同关系,属于债权请求权,曾大孙仅享有请求赠与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权利,其径行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经本院释明,曾大孙不予变更诉讼请求,故对其请求予以驳回。 一审认定本案为赠与法律关系正确,但判决确权为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曾大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