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共有人有随时要求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如果其他共有人没有房屋存在居住困难,那是他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其他共有人无关。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房产继承后,哥哥占5/6份额,弟弟占1/6份额。后弟弟占着全部房屋居住,哥哥只好起诉拍卖分割共有房屋。弟弟主张自己没有钱买下哥哥的份额,自己名下也无其他房屋,请求法院不要同意拍卖房屋。法官就说了,你没房住是自己的问题,可以通过申请保障房等方式解决,但无权阻止别人分割共有物。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拍卖或变卖该房屋,所得售房款哥哥得5/6,弟弟得1/6。张律师感慨:这真是,你弱你有理。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是否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对涉案房屋进行共有物分割。现评析如下:
涉案房屋系由林哥、林弟按份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涉案房屋由林哥享有5/6的产权份额,林弟现有1/6的产权份额,现无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故林哥作为按份共有人有权随时请求分割。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双方均确认涉案房屋无法实物分割,且无法就折价分割达成协议,本院认定应对涉案房屋采取拍卖后按共有份额比例分配所得价款的方式进行分割。 至于林弟及其家人的居住问题,林弟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如确实存在居住困难问题,林弟可通过申请保障性住房等合理合法方式解决,不能以此作为进行共有物分割的合理抗辩。综上,判决林哥、林弟共同拍卖或变卖广州市越秀区xx里x号之三xxx房,取得价款由林哥占六分之五份额,林弟占六分之一份额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