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不合法,属于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黄四儿是吴父的私生子。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某经济社股份100股,黄四儿起诉要求继承分割。其他子女提交经济社章程,主张章程约定必须是本村村民才有权继承股份,故黄四儿无权继承。最终,法院认定经济社该章程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判决黄四儿有权继承父亲的股份。
判决书节选:
关于黄四儿是否可以继承吴父案涉股权份额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登记在吴父名下的案涉股权份额虽然已经按户固化,但是该股权份额具有相应的财产权益(即一审法院所认定的股权分配权益),依法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由于继承人继承的是原被继承人依法固化享有的相关股权份额权益(即股权分配权益),而非直接加入成为新的经济联合社成员,故相关经济联合社无权对继承人的身份资格进行约束? 综上,虽然案涉相关经济联合社有关于股权继承人的身份规定,但该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故本院认为不能基于该规定认为黄四儿无权继承吴父案涉股权份额? 综上,赖母、吴大儿、吴二女、吴三儿就此问题提出的相关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