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法院一般认为合作社就自己所作的章程有解释权,只要说得过去,就应当听合作社的解释。如下面这个案件,戴某起诉确认自己想要成员资格,理由是自己出生就落户某合作社。法院审理后认为,戴某的父亲不享有某合作社成员资格,故戴某即便出生就落户,也不享有成员资格。按照某合作社的章程,戴某这种情况为非成员股东,该规定合法。戴某主张章程规定得并不清楚,可能有另一种意思。法院认为《章程》的解释权归某合作社,既然合作社认定戴某属于非成员股东,该认定就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戴某主张某合作社制定的《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成员股东所生子女的股东资格,戴某出生入户某合作社处,应属于成员股东身份,且某合作社成员名册和股权配置一榜公示戴某为成员股东?
首先,某合作社依法制定《章程》,合法有效,且该《章程》的解释权归某合作社。某合作社认定戴某属于非成员股东,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某合作社制定的《章程》中规定成员股东应同时满足:在股权界定基准时点确认成员身份且可依章程获得配股权,戴某虽出生入户某合作社处,但并不符合《章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成员身份条件,即戴某不符合成员股东所规定的条件。
再次,某合作社成员名册和股权配置一榜并非最终结果,已有二榜、三榜公示戴某为非成员股东,且最终核发股权证仍认定戴某为非成员股东?
因此,戴某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判决驳回戴某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