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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36讲:国家公职人员是否享有集体成员资格?

2026-01-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32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由村民大会表决,如村民大会同意其享有资格才享有。因为一旦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就享受国家财政补贴与待遇,不需要再依靠集体土地生活,且无法再继续在原集体进行劳作,即使其户籍未发生迁移,但自此时起已自动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在此基础上,是否享有成员资格,是否享有分红,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如本村村规民约规定不分红,就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判决的。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村民待遇行政处理纠纷,争议焦点为梁某被录用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后是否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一旦获得就可以享有本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权? 一般情况下社员的户口性质原属于农业人口,当其获得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后,其户口性质会转为居民户口,作为城市居民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社保待遇,同时随着户口性质发生变化,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也不再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近年来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多年前已推行集体“农转居”,即社员户口类别已成建制由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但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审查标准时不能单纯的以户口户籍类别或是否存在迁移情况进行区别,还必须综合考虑是否具有紧密联系的其他因素,特别是村民对于集体组织生产资料的依附性。本案梁某父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出生后随父母入户,户籍未发生迁移,2016年其被录用为广州市南沙区事业单位编制人员时,户口类别早已是居民户口,在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后,梁某在就职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并享受国家财政提供的各项补贴与待遇,不存在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产出取得生存、生活保障的情形,且事实上梁某受职责所限,已无法再继续在原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劳作,即使其户籍未发生迁移,但自此时起梁某已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此基础上,经济社是否愿意继续承认梁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给予梁某股份分红,属于村民自治范围? 经济社的村规民约已明确规定,对于梁某此类情形不予认定资格并配股分红,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济社根据该村规民约的规定不再向梁某配股分红应予尊重? 因此,某街道办所作被诉处理决定依据充分,本院判决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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