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员资格31讲:农民和居民户口,在集体成员资格上有区别吗?

2026-01-05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49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区别,一般只有农民户口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受分红等待遇。但如果经济社章程明确约定,居民户口也享有成员资格,则也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某经济社股改后的章程就规定居民和农民按同一标准分配分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章程属于经济社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

判决书节选:

    根据某合作社在涉案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及曹某户口簿显示的信息,均反映曹某在办理前述户口迁入前的户口性质为居民户口? 而根据我国以往的户口政策,有农业户口和居民户口之分,居民户口人员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各方面享受国家财政补贴待遇,而农业户口人员则只能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依靠土地劳作,自己统筹解决生产、生活等各方面问题,并不享受国家财政给予城市居民的各方面补贴待遇? 因此,能享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应是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自然人,而不是拥有居民户口的城市居民? 虽然户籍登记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表述差异,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但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实质性区别并不因户籍登记改革而消失? 鉴于曹某在户口迁入某合作社所在地之前其户口性质就为居民户口,已经享有国家基于其城市居民户口所给予的相应保障和待遇,不属于必须依靠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产出取得生存、生活保障的情形,不符合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提条件? 但是,某合作社依法享有自主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所得收益分配使用的权利? 某合作社称其股改后居民和农民按同一标准分配分红,属于其对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自由处分,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予以尊重?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482859

  • 昨日访问量

    25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