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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第29讲:广州因读书将户口迁出,迁回后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吗?

2026-01-04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28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享有。该情况属于成员身份保留的情形,无须通过表决来确定其成员资格当然,具体也需要看经济社章程的规定哈。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为读书时将户口迁出,毕业后再迁回,属于章程规定的成员资格保留的情形,一旦迁回来就当然享有集体成员资格,无需再经过表决。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母亲江母作为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子女,出生入户某合作社处,且无证据显示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属于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江母虽因读书曾于1997年将户口迁至学校集体户,但毕业后当月即将户口从学校迁回某合作社处,该情况符合现行有效的《章程》第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属于成员身份保留的情形,无须适用《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表决来确定其成员资格? 前述章程规定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的体现,属于对相关成员的授益性规定,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院对此予以尊重? 据此,陈某作为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出生随母入户某合作社处未曾迁出,且无证据显示其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义务,依法应属于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福利待遇? 某街道办认为陈某出生入户某合作社处时不属于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因此不具有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驳回陈某的全部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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