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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准另一方使用宅基地房怎么办?(宅基地纠纷第706讲)

2026-08-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90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只能是起诉主张房屋使用费,也就是租金赔偿,租金标准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诉讼时效为三年。如下面这个案件,夫妻离婚,经调解结案,房屋面积一人一半。后女方出国,出国期间,男方家人占用整栋房屋。女方起诉男方支付租金损失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当庭表态不同意女方使用房屋,侵害了女方的物权,那就按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每平方米9元/月)向妻子予以赔偿。三年为1万9千多元。张律师提醒:金额较小,如不想每隔三年起诉一次,可以发函索要租金损失,保留证据便可中断诉讼时效,这样可多隔几年起诉一次。本案中,由于男方全家阻止女方使用房屋,女方可一直索赔租金损失,到房屋拆迁,这时就可以拿一次性补偿款走人,可一劳永逸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首先,曹妻对案涉房屋拥有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曹妻居住于何处,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生活,对其权利之完整性不应产生任何影响。其次,离婚后,案涉房屋长期以来一直由曹夫及其家人居住使用,且曹夫一、二审期间均明确表态不同意曹妻使用案涉房屋,该行为已构成对曹妻合法物权(共有权)的妨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再次,因案涉房屋仅有一层,客厅、出入门口等均在同一空间,缺乏独立厨、厕,且曹夫及其家人居住人口较多,难以进行实物分割,故曹夫应参照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每平方米9元/月)向曹妻予以赔偿。从曹妻向一审法院起诉之日2025年3月19日回溯三年,曹夫共需向曹妻赔偿19440元(每平方米9元/月×60平方米×12月×3年)。

综上,判决曹夫曹妻支付赔偿款19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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