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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将父母名下宅基地证变更为某子女,有效吗?(宅基地纠纷第702讲)

2026-08-0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8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 |11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有加盖政府部门的公章,就一般有效。或者如果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打印出最新的查册表是更名过后的,则更名也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之前的宅基地证是母亲的名字,后1992年,母亲过户给了四儿子和五儿子,宅基地证上显示母亲的名字被划掉,手写改成了四儿子和五儿子的名字。后二女儿在继承纠纷中提异议,认为手写更名不符合程序应当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手写改名处加盖了村镇业务校对章。其次,街道办出具了书面答复,证实当年(1999年)确有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上通过手写方式删除原使用人,增加被更名人的情况。再次,宅基地证更名后的使用情况与现状相吻合。最终,法院认定二女儿虽然提了异议,但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该宅基地证,故对其异议不予采纳。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涉案宅基地使用人虽登记为曾母,但根据梁四儿等人提交的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曾母已在1999年12月29日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转名至梁四儿、梁五儿名下的手续,并由XX镇人民政府手写划去曾母名字,将使用人姓名修改为梁四儿、梁五儿,同时在该证“说明”一栏注明“村出证明,母子关系转名99.12.29”,上述两处修改均加盖了XX镇村镇业务校对章,表明被继承人曾母自愿将涉案宅基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给梁四儿、梁五儿。对于该更名手续的方式,已由广州市白云区XX街道办事处出具答复意见,证明因历史原因确实存在用手写方式对宅基地使用证进行更名手续的情况,且涉案宅基地房屋更名后的权属情况与其使用现状吻合。梁二女虽对宅基地使用证原件有异议,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该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梁二女的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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