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反悔不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某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是父亲的名下,但后面全家签订了协议,约定房屋归三女儿和四女儿所有。三女儿和四女儿分得房屋后,拆旧建新后一直居住。后父亲去世后,母亲和其他几个女儿反悔,以当年只是分配土地,三女儿和四女儿不是本村村民,无权建宅基地房为由,起诉当年的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其次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子和地必须属于同一人。再次三女儿和四女儿已经重建了房屋。最后宅基地土地和房屋的继承都不受村民身份的限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母亲和其他几个女儿的起诉。
判决书节选: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院认为,《协议书》是黄父、刘母、黄大女、黄二女、黄三女及黄四女一家人共同签署……上述禁止宅基地房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流转的相关规定,本质上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但黄三女及黄四女并非是基于流转关系取得涉案宅基地房屋,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我国目前实行“房地一体”权利合一的权属登记制度,因此,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必然是该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人? 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客观上不能区分,只有将上述两种权利登记在同一权利人名下,才能保证房屋和土地方便管理和利用,故涉案房屋属于黄三女、黄四女,相应的,该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属于黄三女、黄四女……综上分析,举重以明轻,既然家庭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限制,在黄三女及黄四女全额出资重建涉案房屋,且父母及其他姐妹均表示对涉案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一体”原则,黄三女及黄四女取得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也未违反国家要求保障农民居住的基本政策? 刘母、黄大女、黄二女以黄三女、黄四女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为由,主张《协议书》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2020年10月28日,法院判决驳回刘母、黄大女、黄二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