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广州宅基地房专家律师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张静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946897801@qq.com 07:00-23:00
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

  • 服务时间:07:00-23: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南沙)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后,买家有权要求赔偿地的价值吗?(宅基地纠纷第666讲)

2026-06-23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3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有权。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双方的买卖本就包含了地的价值,况且地与房屋不可分割,故地的价值也应当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面临拆迁卖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便是宅基地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补偿地价与买家无关”,法院仍认定宅基地的价值部分(增值金额的一半)也要赔偿给买家。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合同经确认无效后,何卖家自应将购房款125000元返还予韦买家?关于何卖家是否应向韦买家赔偿涉案房屋增值损失及赔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现评析如下:

    关于房屋增值损失赔偿问题?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双方对此均负有过错,现韦买家作为买受人基于合同无效后的房屋返还而实际遭受房屋增值利益损失,故本院认定何卖家应就该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何卖家提出韦买家不应获得地价补偿问题,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双方就案涉房屋达成的买卖交易包含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两者无论在物理属性亦或权利归属上均具有不可分割性,韦买家在整体支付对价后自应有权获得土地及房屋的整体增值利益补偿,至于双方所签订《协议书》中有关“补偿地价与乙方无关”的内容本就属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界定双方权责的依据?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5258302

  • 昨日访问量

    823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