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解答: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按照常理来说,既然住同一个村,应该是对房屋的使用情况是知情的,如几十年不提异议,一般表示默认,如起诉想改变现状需有充足证据。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起诉房屋买卖合同(事实合同)无效,买家拿出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称房屋已卖给了自己,但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后经鉴定也无法鉴定出是否是卖家亲笔签名。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买家早就在案涉房屋居住,且在2002年进行了拆旧建新,但卖家没有提异议。其次卖家的母亲在世和去世的时候,都没有提异议。最终,法院结合房屋的改扩建情况、权属证件持有情况及长达20余年的使用事实等,认为卖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买卖无效,判决驳回卖家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卖家诉请确认由张买家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予以撤销是否成立的问题?本院分析如下:
本案中,张卖家主张张买家持有的2008年2月8日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张卖家”签名并非其本人真实签名,但其在提起本案诉请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进行的鉴定,张买家不予认可,故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张卖家的鉴定申请摇珠选定的广东某文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亦未能出具确定性或非确定性的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即案涉房屋自1996年即由张卖家交付给张买家父亲张某某一家居住,而后张买家于2002年将原证载房屋进行了改扩建,但并无证据证实张卖家对此提出了异议,再结合张卖家母亲已于2011年去世的事实,但本案亦无证据反映张卖家在母亲去世后对于房屋的权利提出了主张。综上,结合房屋的改扩建情况、权属证件持有情况及长达20余年的使用事实,而根据前述法律的规定,张卖家并无充分证据证实张买家持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张卖家”的签名并非张卖家的真实签名,故张卖家请求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卖家全部诉讼请求。